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时,对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07-11-05 16:07:09 阅读: 次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外商投商企业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召集。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债权人会议召开的15日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数额和担保情况;(2)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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