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的成立和组成

发布时间:2007-11-05 16:03:46 阅读: 次 

法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释义:在公司被宣告破产、决定或被决定解散之日起,公司即进入清算阶段。首先就需要及时选任公司的清算组织,以行使清算职权。清算组织的人员一般由公司股东、董事等公司原组织机构人员及会计、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
清算组,又称为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组织。由于公司在宣布解散之后,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如董事会、经理等,即失去了原先的业务执行的权力,公司的后继事务由清算组接管。因此,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是公司业务的执行机构,全面负责公司相关业务的处理。根据本条规定,解散的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级人员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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