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释义: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期间行使下面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查清公司资产是进行清算的基础,以此作为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依据。
2、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后应立即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以免使债权人延误债权的申报。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这主要是指公司解散前已经订立,目前尚在履行中的合同事项等。清算组在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时,有权根据清算工作人员的需要,对公司尚在履行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但是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新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公司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应依法收取。对公司所欠债务,应予清偿,对某一当事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的,其债权和债务可以相互冲抵。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派;在股份有限公司,按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派。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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