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商局:
由股东 、 、……共同投资组建的 公司,因一次性资金到位有困难,经公司股东会决定注册资本分 次到位,首期到位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保证增至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保证注册资本全部到位。
我们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公司承担 万元的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一年内注册资本不能按承诺到位50%、三年内注册资本不能按承诺全部到位,则公司自动注销。
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股东: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自然人股东: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有关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的政策规定见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附注13。
附注13
:公司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A、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B、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C、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D、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根据浙政办[2000]2号文件精神,公司制小企业可分期出资,其规定为:
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一次性注入有困难的,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且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3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总额承担责任,企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规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2001]16号文件精神,杭州市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按如下规定执行:
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是指技术成果合法享有者将其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A、出资各方中有一方是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拟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价,其评估结果应经市、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出资各方为非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各出资方可对拟入股的技术成果协商作价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无论采取协商作价方式,还是评估作价方式,出资各方均需就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协商认可、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等达成书面协议。
B、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经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获得杭州市或省级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等信誉的企业和拥有“老字号”的企业,可以以其字号和商誉经评估作价对外投资,入股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