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07-04-12 15:31:00 阅读: 次 

条 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程 序
1、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登记
(1)申请人 董事会
(2)需提交的文件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工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验资证明;
  (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3、核准登记
工商管理部门自接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4、公告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