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标认证与无锡泰伯电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07-04-12 09:57:00 阅读: 次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锡民三初字第0009号
             
  原告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世标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072号4609室。
  负责人金维桢,世标上海分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高俊,江苏无锡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泰伯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伯电镀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鸿山镇鸿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天根,泰伯电镀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世标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泰伯电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世标上海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愿意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标上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标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泰伯电镀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为529元,其他诉讼费1400元(含邮递费400元),二项合计1929元,由原告世标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浚
代理审判员 张 浩
代理审判员 李锡胜


二○○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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