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泰种业有限公司(简称科泰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王义波,科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简称粮作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房志勇,粮作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平,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南阳寨中储仓库(简称中储仓库),住所地郑州市兴隆铺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旭,中储仓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明鹤,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建南一路1181号。 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科泰公司为与粮作所、中储仓库、郑明鹤侵犯植物新品权纠纷上诉一案,科泰公司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兰法民三初字第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粮作所将武威铁路运输法院(2005)武铁民保字第05号民事裁定书查扣在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武禾分公司武南原种部仓库的种子,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全部交于科泰公司。由科泰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全部拉走,运输费由科泰公司负担。 二、科泰公司保证对拉走的种子不按种子在市场上流通和销售。 三、科泰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粮作所人民币十二万元。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12010元由粮作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科泰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