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07-01-19 12:08:00 阅读: 次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二、应提交的材料
  1、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所列《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在网上下载,也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三、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注销→收回营业执照
  受理→审查→不予注销→发给注销驳回通知书

  四、承诺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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