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二、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三、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注销→收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受理→审查→不予注销→发给注销驳回通知书
四、承诺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
说明:
1、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2、企业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