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撤销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07-01-19 12:07:00 阅读: 次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注销→收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受理→审查→不予注销→发给公司注销驳回通知书
  
四、承诺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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