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如何避免或减少托收方式下的风险

发布时间:2007-01-08 14:33:00 阅读: 次 

通常采取的防范措施如下:

一、投保卖方利益险  这是一种供出口企业在采用托收方式并按FOBCFR术语成交出口时为保障卖方利益而投保的独立险别。在这种险别下,如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承保范围内风险造成损失,国外买方既不付款赎单,又拒绝支付货物受损部分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买方拒绝赔付受损或灭失部分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将其向买方或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如卖方已将这种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则保险公司解除其应负的全部责任。

二、保理  又叫托收保付,即将一家公司的贸易"债权"出售给一个金融机构,通过一套办法来处理贸易债权。在采用托收方式并按FOBCFR条件出口时,由于货运保险由进口商办理,出口商为减少风险,可向承办保理业务的保付商支付一定费用,从而将向进口商收取债务的风险转移给保付商。

三、出示"资格审查证明书"  即由进口商通过有关机构出具包括对其资信情况、经营作风、信用额度以及进口国贸易、外汇管制等情况证明的书面文件。   

                                                               编辑:徐全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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