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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法律之门律师网
案情摘要:
S公司是浙江一家专门从事音箱的德资企业,多次被评为十佳出口创汇企业和先进单位。2003年初,S公司发现其离职技术员工到J公司工作,生产相同音箱产品,并通过离职销售员向S公司的某德国客户竞价。S公司遂向工商部门举报。经工商执法人员检查,在J公司发现大量的S公司的技术资料和经营资料,J公司等对于利用S公司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也供认不讳。工商部门遂依法进行了处罚。
数月后,S公司发现J公司仍在生产相同产品并继续与德国客户往来,遂再次向工商部门举报,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如人意。S公司遂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深圳法院正式起诉。
代理要旨:
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是顺利诉讼的前提,为此我们首先在被告的选择和确定上给予考虑,达到选择管辖的结果。其次,根据商业秘密的定义,围绕被告是否具备接触和掌握涉案信息的条件,在纷繁杂乱的信息中准确界定当事人的秘密点,进行“重点精确打击”。此外,将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范围确定为“特定客户在特定时间内对具体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从而掌握主动。
审理结果:
被告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法院驳回。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告主动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以早日解决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后被告全部履行完毕。
律师思考:
商业秘密诉讼取证难度极大,因此如何倚借工商等执法部门的力量达到收集证据的目的,是必须关注的。在具备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这与行政部门的行政查处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并不冲突,这几种途径相互呼应配合,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