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vshi100.com 来源于:http://www.hcgs.gov.cn 4月6日,公安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来川建厂的投诉。川建厂称其从国外引进的塔式起重机的相关秘密被他人侵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保护。 经调查,基本案情是:八十年代中期,由国家建设部牵头,川建厂、沈建厂、京建厂三家大型企业联合,从法国波坦公司引进先进的塔式起重机生产技术,仅川建厂就耗资数百万元。川建厂事后又将其中的小车减速器、回转减速箱、角传动减速器、行量减速器进行了国产化,为此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依据引进合同,川建厂享有塔机的设计、制造、试验、质量管理、安装等方面的专有技术,并在国内享有销售相关产品的专有权。 为保守相关商业秘密,参与引进的厂家及协作配套厂家签订了含保密条款的协议书,明确规定不得将该技术资料扩散。同时川建厂在全厂内部采取了召开协调会、发布文件、规定劳动纪律、健全劳动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等多项保密措施,使厂内人人皆知,保守相关秘密是工厂生存的重要保障。该技术自八十年代中后期落户川建厂后,为企业带来活力,工厂产值持续上升。十年中出口创汇数千万美金。相关技术,无疑属于该厂的商业秘密。然而,九十年代中期,该厂原塔机减速器车间主任张某(曾被派往法国参加塔机专业技术培训学习)因故调科室工作期间,借故擅离职守到某市工程机械厂任厂长、法人代表。原车间副主任李某也到工程机械厂任技术负责人。不久张、李等人与当地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工程机械厂生产的塔机部件开始面市,至案发,共生产各种减速器128台,获销售收入近60万元,其系列减速器不仅尺寸大小、公差配合、机械性能与川建厂的产品一致,就连销售代号都沿用了波坦公司的。川建厂蒙受名誉和经济损失之时,张某等人及工程机械厂正自以为得计。 4月10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立案,随即对数十公里以外的工程机械厂进行了突出检查,查封了几十台成品,当场收缴了一部分图纸资料。张某等人辩称,该技术是其自行测量相关部件,得出数据后绘制而成的,但提供不出能支持其主张的真实证据。执法机关委托某证据鉴定中心对收缴工程机械厂的图纸和川建厂的原图作对比,得出的结论是,“两种图纸由同一样本图纸复制描绘形成”。图纸是商业秘密的载体,即使张某拒不陈述该图是如何取得的,但其有条件取得,并且正在使用该信息,足以证明其侵犯川建厂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张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工程机械厂作为第三人,已构成上述法律第十条三款所指违法行为。依据上述法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张某罚款2万元、李某罚款1万元,对工程机械厂罚款7万元。当事人均未提起复议诉讼,自觉缴纳了罚款。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川建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历时四年于2000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工程机械厂赔偿川建厂200万元。 评析: 一、本案系职工跳槽带走商业秘密案。 张、李等人所依附的工程机械厂,系某县级市小企业,为引诱张、李带去“产品”及“市场”,当地不惜对张、李委以厂长、技术负责人,进而由他们租赁承包经营,使侵权后果有愈演愈烈之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类案件的查处,对防止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本案中,取证策略正确,尤其对工程机械厂的现场检查,很成功。由于事前周密策划,准备充分,在现场不仅查封了侵权产品,而且查到了正在使用的图纸等资料,为定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本案虽然处罚金额不高,但是当时已知国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后,权利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的相关案件中,经法院判决获赔金额最大的一起。 本案的查处,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其经济及相关损失获得弥补,从而也进一步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相关案件的威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