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06-09-21 09:50:00 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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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关于深圳华为公司指控其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一案频繁见诸于媒体报道,尤其是该等员工因此被刑事羁押一事格外引人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如何正确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思考。一般而言,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有三种处理方式:向工商局申请行政查处,提起民事诉讼和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查处适合于侵权事实非常明显,实际损失不大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民事诉讼适用于大部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则适合于非常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据报道,华为公司在提起民事诉讼后,又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前员工的刑事法律责任。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对华为公司前员工“窃取”华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指控能否成立

    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消息看,王志俊、刘宁和秦学军作为华为公司的前员工,从事研发工作,势必会接触和掌握华为公司的相关技术秘密,而且华为公司的很多技术秘密很有可能就是他们研发工作的直接结果,一般不存在“窃取”商业秘密的问题。而且,该等员工在工作中所掌握的技术信息是否在法律上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需要加以界定。同时,应考虑员工所掌握的技术信息与其所掌握的专业技能之间的区别。技能可能含有技术信息的内容,但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它是劳动者赖以谋生的手段和优势,不应为任何人所垄断。

    至于华为公司与其前员工所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否对保密的信息的内容和范围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界定都会对该等保密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产生影响。此外,华为公司是否对相关技术信息采取了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也应在考虑之中。                       

    二、公安机关对华为公司前员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否妥当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适用刑事拘留的条件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只有在犯罪事实比较明显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据媒体报道,公安机关据以拘留该等员工的主要证据是在佳木斯出售的“赃物”,该“赃物”并非沪科公司生产,而是“上海贝尔公司”生产,从“赃物”本身看不出该“赃物”和沪科公司及其员工存在怎样的关系。

    另外,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属于高科技,专业性很强,要认定在佳木斯出售的“赃物”使用了华为公司的专有技术,需要非常复杂、专业和慎重的鉴定和论证工作才可能确定。根据媒体的报道,佳木斯公安机关对该等员工采取刑事拘留之前未进行过专业的鉴定,这不能不令人对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条件成就与否产生猜测。

    三、华为公司参与公安机关取证的做法值得关注

    据该等员工的家属向媒体提供的情况,华为公司的人员直接参与过公安机关的搜查和讯问,并由华为公司的人员拆下了涉案电脑的硬盘。如果家属提供的情况属实,作为本案的投诉人,华为公司的人员直接参加公安机关的侦察工作的做法值得商榷,因为这会令人对取证结果的公证性产生怀疑。

    本案涉及光传输领域的尖端技术,华为公司与沪科公司又同为高科技企业。华为公司的人员参与取证的做法难免会使沪科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华为公司的人员所接触,而这其中可能包含沪科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是这样的话,上述取证方式难免会“顾此失彼”。

    四、华为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后不久提请司法机关追究该等员工刑事责任的做法值得注意

    华为公司提请追究其前员工刑事责任的结果是使该等员工被刑事羁押,而该等员工恰恰也是华为公司所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华为公司的员工作为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应诉、答辩时负有就其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而处于刑事羁押中的被告人却无法自行开展难以由他人替代的证据收集工作,这就难免使得他们在举证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

    另外,华为公司追究其前员工刑事责任的做法也值得探讨。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并不是所有的商业秘密侵权都构成犯罪,只有在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可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所谓特别严重的后果,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一般是指导致权利人破产,或者遭受巨额损失,或者危害了国家安全,威胁到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目前,从报道的情况看,该等员工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民事侵权都尚未可知(华为公司后来撤回民事诉讼的做法多少让人感到有些费解),何况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呢?

众所周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尚在发展之中,需要从相关案例的处理中汲取经验。鉴于员工因涉嫌商业秘密侵权而被刑事追究的案例目前尚不多见,因此本案的处理方式和最终结果都将对以后类似案例的处理产生深远影响。 (史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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