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征地、拆迁中贪污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6-08-18 14:57:00 阅读: 次 

作者::朱江来源:建筑律师网

 

近年来我国征地、拆迁中的贪污犯罪发案率一直都居高不下,从我们近期办理的几起案件来看,其作案手段之大胆,犯罪金额之大,无不令人震惊。尽管有关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的管理,司法机关也逐步加大了对该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可为什么其中的贪污犯罪行为仍然层出不穷呢?笔者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行政权力运用不适当。地方政府拥有大量的行政审批权,他们可先以土地所有权人的名义拿地换了钱,再以社会管理者的名义强制拆迁,征地、拆迁中政府权力不适当的介入民事关系,在经营城市和发展经济的口号下,地方政府低价从农民手中把土地征过来,然后高价出售给开发商,从中获得高额利润。所得征地拆迁款,地方财政分得一部分,政府官员从中掠走一部分,实际分到农民手中的钱非常少,这种土地征用、拆迁体制为贪污等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空间。某镇在修建道路中,征地、青苗补助款到镇政府帐上后,镇里留一部分,然后发到村委会,村委会再扣下一部分后才发给农户,结果是补偿款这个香饽饽被层层分割,并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按照我国的监督体系,公共权力在执行过程中要受到多重监督:各级人大的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还有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按照监督理论,权力监督必须具有“权威性、上位性、专门性和单向性”。但是具体到土地补偿领域,这些监督就变的苍白无力,征地、拆迁多在乡镇等基层,这正是人大监督和新闻领域监督的薄弱环节,政府内部的监督又缺乏主动性,乡镇不设审计机关缺乏必要的审计监督。

    三、公民法制意识淡薄。就我国目前的现状,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并不令人放心,企业要征地单纯依靠法律政策和群众很难谈妥补偿数额,许多被拆迁户并不按国家关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的规定索赔,而是信口开河、漫天要价,稍有不如意就找出种种借口阻碍施工,企业延误不起工期,政府态度暧昧,甚至从中设阻,没办法只好把征地和拆迁工作交给政府来办理,这样就给贪污的发生提供了空间。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企业征地、拆迁工作或全部是交给当地乡镇政府处理,或是由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代为发放补偿款。

    四、征地、拆迁管理制度明显滞后。邓小平曾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这些年自上而下无不强调查处土地领域的“大案、要案”,而对于建立科学的征地、拆迁管理制度叫声却很小,诚然查办“大要案”能起到杀一儆百的威慑作用,然而单纯的“重办”无法有效的铲除土地补偿款管理中贪污犯罪发生的土壤和温床。目前来讲,征地、拆迁管理制度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由于采用的还是老套路、老路子,致使保证其正常运行的管理机制创设还需时日。

    针对上述原因,为了遏制征地、拆迁中贪污等腐败行为,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体制。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1.减少政府对征地、拆迁的介入程度,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征地、拆迁完全纳入市场运作。2.将乡镇政府和村组代发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纳入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审计计划,定期进行审计。3.政府和村组代为发放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由政府派业务精通、素质高的会计专门管理补偿款。4.征地和拆迁补偿工作公开化,设置公示栏,向群众公示补偿的标准、金额、丈量登记情况和补偿款发放流程。5.建立征地、拆迁补偿款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将补偿款的管理与乡镇领导的廉政责任挂钩。

    其次,创新监督机制。防止权力腐败的最好办法就是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因此我们要打破各种限制,将征地、拆迁工作纳入当地乡镇人大和政府的监督工作中,打破地域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对于本辖区的征地、拆迁,从丈量登记确定数额到发放工作全程监督,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及时做出处理并与有关部门沟通,司法机关在查办补偿领域的犯罪行为的同时,应多做调查研究,加强该领域的犯罪预防工作。

最后,一方面,应当提高现有乡镇部门管理干部的思想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把一些思想品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乡镇、村组征地和拆迁管理队伍之中,从根本上改变管理队伍人员素质较差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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