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08-18 11:51:00 阅读: 次 

 

国税函[2000704号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070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09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餐厅装修费用摊销年限的请示(津国税外[200059)收悉.关于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5年平均摊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5年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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